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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21    来源:民政局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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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石家庄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部门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石家庄市民政局信息分类
        石家庄市民政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石家庄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 (网址: http://mzj.hackvs.com/)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政务微博公开和召开省会各新闻媒体发布会公开等三种公开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石家庄市民政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网址 为http://mzj.hackvs.com/。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1)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的受理申请机构为局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6688016
        传真号码:0311-86688910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政编码:050011
        互联网网址:http://mzj.hackvs.com/
        电子邮箱地址:mzjxxzx@126.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①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a、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详见附件),具体网址为http://mzj.hackvs.com/
        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c、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d、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服务业务。
        ②申请受理
        a、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b、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市民政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c、答复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d、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e、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石家庄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表
        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石家庄市民政局办公室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502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9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311-86688937 mzjxxzx@126.com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311-86688923
        电子邮箱: jdjc1234@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501室(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邮政编码:05001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