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此次省定每人每月提高300元的标准,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提标后,我市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9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
经过此次提标,我市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分别高于省定标准150元和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