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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日报》:扩大救助范围 规范救助管理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0-11-26  查看次数:
        本报讯 (记者 王 静 通讯员 孙 慧)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对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经济状况的核对、评估以及认定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新的《核对评估认定办法》,一是扩大了“单人保”的保障范围。将原来的重残人员享受“单人保”政策扩大到了“重残、重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四类人员”均可享受“单人保”政策。重残人员也从原来的一、二级重残扩大到了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二是重病、重残、孕产家庭中照料护理人员可按实际收入核算收入状况。在认定家庭收入时,改变了原认定制度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人员在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收入的方法,将因看护重残重病人员或因怀孕、哺乳期间照顾婴幼儿等原因的家庭中的1名照护人员,改为在认定其收入时可“按实际收入”认定。三是明确了一次性土地征迁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将原来土地征迁补偿费一次性全部计入家庭收入的做法,修改为按家庭人口平均分摊到土地承包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四是低保家庭由原来的“收入型”家庭扩大到了“支出型”家庭。新的《核对评估认定办法》增加了“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将原有的低保申请按收入纳入保障范围改为了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后其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既考虑收入,又考虑支出”,使低保的申请范围进一步扩大,兜住了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线。
        新的《核对评估认定办法》规范了救助动态管理,将低保、特困救助对象分为了A、B、C三类,并明确了三类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要求,对于长期收入变化不大的A类救助对象保障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B类救助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具备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条件的C类救助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通过对救助对象的分类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社会救助对象管理工作,加强了社会救助的精准度。
        新的《核对评估认定办法》加强了救助备案管理,在原有低保申请“近亲属”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公职人员”、无法出具残疾证或诊断证明的、无法出具工商注销手续或车辆报废手续、无法提供户籍证明等情况的备案要求。通过加强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特殊情况纳入社会救助人员的管理,减少了“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