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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15  查看次数:
        本报讯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近日,《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使用。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建、改建等方式,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配齐。
        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加强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多个服务网点。支持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和康复护理水平。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独居、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条例》还对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老年人教育服务、扶持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范。
        (李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