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本市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108项,其中,取消下放69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26项,调整行政权力类别的行政权力事项13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与落实工作。对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对接。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内部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切实做到放权到位,监管到位,优化服务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石家庄市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69项)
2石家庄市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6项)
3石家庄市调整行政权力类别事项目录(共13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