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支持Ipv6
         
        综合要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美丽石家庄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2015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5〕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助力稳增长

        惠民生的落实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分类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存量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积极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收回工作

        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全部收回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清理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县(市)、区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上级财政统筹收回。

        4.清理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对预算部门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结存的财政性资金结余),全部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切实加快财政存量资金支出进度

        1.财政已收回的存量资金,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化解政府既有债务和消化暂付款。安排用于项目支出的,首先用于国家、省和市确定的新增政策性事项、急需急办且前期手续完备的项目,确保一旦安排就能形成支出,防止再次形成沉淀资金。

        2.加快2013年、2014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财政结转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到年底仍未分配使用的,将由上级财政收回;已经分配到部门的,要在2015年年底前执行完毕,年底仍未支出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自2015年起,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本级当年支出的比重要控制在8%以内。

        3.清理压缩财政专户资金规模。除按规定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他财政专户的结存资金要在2015年年底前统筹使用60%以上,剩余部分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4.清理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从2014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资金,应在2015年年底前使用完毕。

        二、规范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党和政府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各预算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支出预算执行应达到各月序时进度要求,其中,6月、10月、11月发展性支出应分别达到60%、90%和95%以上。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下达。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要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市级收到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后,凡是按规定用于下级的,全部提前下达到下级。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转移支付应于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60日内下达;市级接到省级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下达。

        (三)加大督导力度。财政部门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要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建议,推动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

        三、全面清理消化财政暂付款

        2014年底前产生的财政暂付款应于2016年年底前消化完毕。2015年及以后新增暂付款严格按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大财政暂付款清理力度。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主借谁收回”的原则,财政部门分类梳理暂付款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消化暂付款。借款单位要研究偿还借款措施,加大财政暂付款追缴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缴。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借款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核销。消化收回的财政暂付款,要按预算程序落实到稳增长惠民生的具体项目。

        (二)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要求,财政对外借款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对于年度预算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财政部门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市本级预算单位不能按期还款的,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县(市)、区财政部门不能按期还款的,通过年终结算或预算往来扣回。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四、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和现代国库制度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市财政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严格控制并规范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按规定设置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等存款账户。违规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账户资金要及时清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挂钩考评机制

        (一)建立健全存量资金清理机挂钩制。将部门存量资金清理盘活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2013年、2014年存量资金较多、结转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的部门,消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对2015年项目支出偏慢、结转下年使用较多的部门,按系数核定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月度通报机制。按月通报县(市)、区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未达时间进度且居后三名的县(市)、区,写出书面说明报市财政局。市本级预算执行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部门,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报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挂钩机制。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对市本级部门和县(市)、区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对支出进度较低的预算单位,按比例核减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对支出进度较低的县(市)、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适当核减。

        (四)完善县(市)、区绩效考评机制。将暂存款、暂付款消化指标和预算执行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暂存款、暂付款年末余额不得高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高于5%的按比例扣分;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应达到序时进度,对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按照实际支出进度和考评分值计算得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