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促进旅游和商贸市场扩大消费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消费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活跃省会旅游和商贸市场,扩大居民消费,尤其是激活外来游客“来得了、留得住、愿消费”的热情,拉动经济增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力度。继续执行好现行的《关于对旅行社招徕游客的奖励办法》,从2015年10月-2016年3月,在年度100万元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奖励资金50万元,重点用于对组织外地游客来石家庄的旅游专列、旅游包机、大型团队和系列团队的奖励。
二、发行石家庄市旅游惠民年卡。针对我市城乡居民(含大专院校学生)发行定额128元/年的石家庄市旅游惠民年卡,凭年卡在有效期内无次数限制(景区头道门票)进入我市A级旅游景区游览。同时,依托河北省自驾游与露营房车协会发行5万张自驾游护照,相关协议景区提供优惠,满足市民自驾出游需求。
三、实行旅游住宿、购物、消费补贴。从2015年10月-2016年3月,凡在我市旅游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休闲示范单位等旅游经营场所住宿、购物、消费的,均按消费金额给予一定补贴,总补贴金额100万元。
四、开通市区至景区的旅游直通车。支持客运相关经营单位,开通石家庄客运总站、石家庄客运北站、石家庄旅游集散中心等市区至旅游景区旅游直通车。
五、创新推出特色旅游产品和活动。鼓励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推出或举办有利于创树我市旅游形象、提升我市旅游市场效益的产品和活动。根据产品和活动影响力、拉动旅游消费效应,给予每项(次)5-8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区域旅游推介合作。年底前,以我市滑雪、温泉、冰瀑、正定大庙会等冬季特色旅游产品为重点,组织旅游企业赴河南、山西等周边地区举办石家庄旅游专场推介会。组织7省(市)区(京津冀鲁豫晋蒙)20余个城市开展冬季惠民游客互送活动。
七、推进新媒体营销与提升旅游消费有机结合。在全市A级景区、市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开展以“乐游石家庄”为主题的“扫一扫,加微信,抢红包”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关注石家庄旅游,参与石家庄旅游。活动从2015年10月-2016年3月,每月发放5万元微信红包。
八、优化休假安排,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议事日程,加强劳动监察执法,保障职工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长假”,为职工外出旅游创造条件。
九、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农家乐公司化运营,统一规范、管理,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餐饮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在我市注册的品牌连锁化商业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增长在15%以上的,当年企业上缴税收超出上年部分,由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家居城、装饰城等统一经营、管理,达到限额以上企业标准并入统的,按其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继续深化夜经济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等方式,继续深化夜经济活动。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集中打造10家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组织好夜经济十大名牌和名街、名店、名吃评选,鼓励广大市民参与。选择在50家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企业,每晚21:00时后利用微信或其它平台,开展摇一摇抽奖活动,对参与活动的市民采取抽奖的方式予以奖励。
十一、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宣传、促销。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全市大型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统一宣传。同时,放宽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活动审批限制,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空间举办宣传、促销、文化演出等活动。在50家限额以上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企业,个人一次性购物或消费100元以上,可凭购物发票参与抽奖活动。
十二、探索对商贸企业取暖费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大型零售、餐饮企业经营成本,相关企业冬季取暖费按照居民价格执行,与商业取暖价格差价部分返还给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各项相关扶持政策,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