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裕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发行
2015年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说明的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一、对发行人的介绍
石家庄市裕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成立于1996年,是由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按99.77%出资的国有股份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8亿元,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作为石家庄市重要的高速公路建设与投融资主体之一,承担着石家庄市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开发等工作。公司主营业务是高速公路投资、运营管理,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沿线土地、加油站、广告位经营开发。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计1,034,520.3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28,114.6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3,483.93万元,净利润4,911.89万元。
二、市政府将切实履行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职责,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一,发行人总体发展目标是成为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现代化的国有企业。裕峰公司经营管理的公路均位于石家庄市域内,主要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会,已发展成为特大城市,京津冀都市圈第三极核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医药、纺织工业中心城市,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生物产业基地之一,华北重要商埠。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都为石家庄市公路交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裕峰公司作为石家庄市最重要的公路交通产业经营主体,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第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将积极采取措施,在政策、资产、资金方面继续给予该公司支持。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裕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传〔2011〕8号),给予发行人在收费公路的贷款部分可纳入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统贷统还范围,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相关租赁和广告收入可用于偿还高速项目资本金以及可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支出等三方面的政策支持。
在资产注入方面,2010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张石高速公路资产划入石家庄市裕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批复》(石政函〔2010〕155号),同意将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总资产610,936.68万元人民币划给发行人,由发行人负责对进行管理和使用。另外根据石政函〔2013〕22号文件,将张石高速公路及沿线正定县、行唐县、鹿泉市、灵寿县的土地资产面积为7,597,973.08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14,877.05万元确认为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每年获得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一定的补贴收入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及日常维护。
第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目前不存在对发行人拖欠、占用资金和不按期履行协议等情况,并承诺未来也不会发生类似情况。
第四,2013年,石家庄市生产总值达到4863.6亿元,比上年增长9.5%;财政总收入64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其中公共预算收入315.1亿元,增幅达15.7%.石家庄市2013年度地方综合财力464.8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3.6亿元,政府债务率37.3%。
三、地方政府债务甄别清理情况
第一,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量债务22.7亿元,已经全部纳入石家庄市政府性债务系统,21.7亿元经审计纳入“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亿元经审计纳入“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出台后,市政府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石家庄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明确剥离发行人政府融资职能。石家庄市审计局通过对政府债务的甄别审计,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符合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此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还款来源为发行人自身经营收益。
第二,发行人举借债务符合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通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举借债务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
第三,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四、按照法律法规、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要求,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一,政府将按照,《公司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与要求,不滥用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不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在未召开持有人会议情况下,不划出发行人资产。
第二,若未来极端情况下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出现违约迹象,政府将协调发行人妥善解决偿付相关问题。本说明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承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