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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问责机制(试行)》等五个文件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3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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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为全面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市制定了《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问责机制(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试行)》。
        一、《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问责机制(试行)》。以《环境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为主件,包含《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资金处罚办法》《工业开发区(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旨在夯实网格化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属地责任落实。
        其中,《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明确了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设置要求,规范了网格化考核内容及分值,对三级网格员发现问题情形进行了规范。同时,对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情形进行量化扣分,对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实施加分奖励,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实施惩罚性扣分。每月实施“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每月对网格化考核前三名和后三名在媒体上公布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名单。对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级网格,由市网格办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依据问题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量化问责。
        《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明确了纳入量化问责的扬尘污染问题情形,主要对各县(市、区)PM10排名情况、降尘量达标情况、道路走航监测考核情况和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扬尘问题督查整改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资金处罚办法》,主要内容是每月对各县(市、区)PM2.5月均浓度、PM10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对于PM2.5、PM10月均浓度高于全市月均浓度的县(市、区),实施资金处罚。每年6-9月臭氧月浓度指标同步纳入考核。资金处罚标准定为全市PM2.5、PM10月均浓度为基准数,每高于基准数1微克,处罚资金20万元,依次累加。处罚资金统筹用于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精细化管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开发区(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主要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开发区(园区)六参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SO2、NO2、CO和臭氧空气质量分指数之和)绝对值进行排名通报。对连续排名后位的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组织处理等措施。
        《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为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依据各乡镇(街道)六参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SO2、NO2、CO和臭氧空气质量分指数之和)绝对值排名,每月对全市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每月位列全市后20名的乡镇(街道),由市大气办向全市通报。对连续排名后位的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组织处理等措施。
        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交流原则、交流范围、交流条件、保障措施。其中,交流范围明确了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异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派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干部实行异地任职,原则上三年进行交流。派出分局执法岗位人员首次实施负责地域和分工全部调整,今后每两年定期轮岗;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每两年调整一次分工。同时,全面启动异地交叉执法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指挥调配,集中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精兵,采用体检式执法、专业执法等模式,开展专项执法。
        三、《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试行)》。坚持正面宣传与公开曝光问题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规定原则上每月10日左右集中公布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在日报、广播电视台开设专栏专题,加大对全市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渠道、获得奖励应符合条件、举报奖励范围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完善,并依据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发放奖励额度,设定500、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石政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五、《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行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及公众监督作用,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制定该机制。该机制从建立运维服务清单管理、强化运维行为全过程监管、深化运维质量评价公告、实行设备具备防作假功能公开承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1309:46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为全面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市制定了《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问责机制(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试行)》。
        一、《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问责机制(试行)》。以《环境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为主件,包含《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资金处罚办法》《工业开发区(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旨在夯实网格化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属地责任落实。
        其中,《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明确了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设置要求,规范了网格化考核内容及分值,对三级网格员发现问题情形进行了规范。同时,对网格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情形进行量化扣分,对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实施加分奖励,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实施惩罚性扣分。每月实施“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每月对网格化考核前三名和后三名在媒体上公布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名单。对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级网格,由市网格办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依据问题数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量化问责。
        《扬尘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实施办法》,明确了纳入量化问责的扬尘污染问题情形,主要对各县(市、区)PM10排名情况、降尘量达标情况、道路走航监测考核情况和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扬尘问题督查整改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资金处罚办法》,主要内容是每月对各县(市、区)PM2.5月均浓度、PM10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对于PM2.5、PM10月均浓度高于全市月均浓度的县(市、区),实施资金处罚。每年6-9月臭氧月浓度指标同步纳入考核。资金处罚标准定为全市PM2.5、PM10月均浓度为基准数,每高于基准数1微克,处罚资金20万元,依次累加。处罚资金统筹用于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精细化管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开发区(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主要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开发区(园区)六参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SO2、NO2、CO和臭氧空气质量分指数之和)绝对值进行排名通报。对连续排名后位的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组织处理等措施。
        《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为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依据各乡镇(街道)六参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SO2、NO2、CO和臭氧空气质量分指数之和)绝对值排名,每月对全市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每月位列全市后20名的乡镇(街道),由市大气办向全市通报。对连续排名后位的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组织处理等措施。
        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交流原则、交流范围、交流条件、保障措施。其中,交流范围明确了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异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派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干部实行异地任职,原则上三年进行交流。派出分局执法岗位人员首次实施负责地域和分工全部调整,今后每两年定期轮岗;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每两年调整一次分工。同时,全面启动异地交叉执法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指挥调配,集中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精兵,采用体检式执法、专业执法等模式,开展专项执法。
        三、《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试行)》。坚持正面宣传与公开曝光问题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规定原则上每月10日左右集中公布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在日报、广播电视台开设专栏专题,加大对全市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渠道、获得奖励应符合条件、举报奖励范围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完善,并依据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发放奖励额度,设定500、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石政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五、《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行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及公众监督作用,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制定该机制。该机制从建立运维服务清单管理、强化运维行为全过程监管、深化运维质量评价公告、实行设备具备防作假功能公开承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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