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我市公厕管理工作,加强公厕保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如厕环境。市城管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作为基本原则,通过实地检查,与各区环境卫生部门问计交流等方式广泛调查研究,完成了《石家庄市主城区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相关部门、区政府意见。
二、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我市公厕数量不足,公厕管理不到位,公厕脏乱差,市民如厕环境差,保洁人员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为市民群众如厕提供干净整洁的良好环境,为科学管理主城区公厕建立了良好的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6条。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内容;二是公厕的规划和建设,主要明确了公厕设置条件、建设要求等内容;三是公厕的管理和维护,主要明确了公厕的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保洁标准等内容;四是公厕的检查考核,主要明确了公厕管理的考核范围及指标;五是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日期。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办法》厘清了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厕产权单位对公厕管理的职责权限。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园林、交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卫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
(二)明确公厕的设置条件及要求。为解决公厕数量不足,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省会城市,《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1.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等;2.大型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加油站、机关单位等;3.陆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公园、大中型市场和停车场;4.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第十四条规定,1.新建、扩建、改造公厕在场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2.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厕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1.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卫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进行还建。2.建设单位拆除环卫公厕影响社会公众生活的,应当就近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还建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三)加强公厕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标准。为做好公厕管理工作,提高市民如厕环境,解决公共厕所脏乱差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责任人:1.环卫公厕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2.公共场所配套公厕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其中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3.社会对外开放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厕的保洁、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墙面整洁、完好,无涂抹、刻画、张贴;2.确定专人负责保洁;3.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4.厕内无蛆、无蛛网,通风良好,基本无异味;5.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6.地面无积水、痰迹、烟头、纸屑等杂物;7.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除臭处理,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8.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2.随地吐痰、乱扔杂物;3.向便器、便池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4.在便池外便溺;5.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明确考核范围、考核方法。为解决公厕管理不到位,保洁不及时的问题。《办法》明确的公厕管理考核范围及方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主城区公厕统一监督检查考核体系,对主城区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主城区公厕管理各责任单位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考核范围为:包括环卫、园林、交通、市场、水系等职能部门管理的公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市城市管理部门每月根据石家庄市主城区公厕检查评分细则对主城区公厕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成绩认定方式为:一是以每座公厕为考核单位;二是每次考核满分为100分,采取倒扣分制;三是每月检查过后,市城市管理部门汇总当月考核情况,得出每座公厕考核成绩,通过计算平均分,得出各责任单位公厕综合得分;四是定期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成绩按照占每月考评成绩10%的权重,与月度检查考核成绩进行加权计分;五是凡综合考核成绩达到总分的90%及以上为达标,低于90%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