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内容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土地受让人意愿,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申请变更配建方式,经市保障房中心同意后,按照住宅用地出让总价款的8%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商业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列入我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及解遗范围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的缴纳
已出让地块、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向市保障房中心提出变更配建方式申请,经保障房中心同意,一次性向市保障房中心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并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市保障房中心按规定及时将执收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