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中明确提出“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目前我市轨道交通方面法规规章仅有《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主要是从规划、建设到运营的一个宏观统筹的地方性法规。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主要依靠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行业标准。近两年,上海、杭州、青岛等城市为应对实际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均制定了适应地方轨道交通实际的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六条,包括主体责任明确、设计前安全规范、保护区安全管理、安全作业、乘客服务、应急处置、违规问责等多个方面。
一是明确运营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运营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与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理顺了运营与前期规划、建设的关系。规范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将保护区安全管理与运营安全衔接,针对保护区内、外的施工项目,制定了经营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具体规范要求。同时,对运营安全评估、试运行、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方面的标准要求进行了明确,使得运营安全的各个环节更为完整。
二是明确运营安全保障要求,夯实运营安全基础。规定了经营单位运营服务质量的相关内容。人员管理方面,明确了各岗位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与各项安全职责;乘客服务保障与乘车秩序方面,规定了经营单位及时公告运营信息变化、维护秩序、劝阻危险行为等安全管理职责;电梯、屏蔽门等与客伤事件密切相关的事宜均已在条文中写明。
三是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要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明确了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的要求。规定了发生客流量激增、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经营单位的义务和采取的措施及上报的要求。
四是明确违反办法的问责要求,确保办法落地实施。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造成危害影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造成损失等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