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7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筑牢文物安全底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地方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市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各县(市、区)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文物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
(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理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查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防范、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走私文物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文物部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所有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村民委员会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文物,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和直接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田野文物和其他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指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四)落实文物安全逐级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各级政府间、政府与负有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县(市、区)政府和文物部门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人,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树立(悬挂)安全责任人公告牌。安全责任人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市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
(一)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巡查,排查整治隐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每天进行文物安全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级文物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的安全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市级文物部门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并对县级文物部门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查工作进行督查。巡查力量薄弱的地方,县级政府和文物部门应当聘请文物保护员协助日常巡查。县(市、区)政府要为日常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抓好日常检查巡查工作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文物等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阻挠文物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巡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文物等相关部门责令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是开放单位的依法责令停止开放,是保护修缮工地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是使用场所的依法停止使用。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二)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自然资源和规划、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经常性打击行动和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及倒卖文物等犯罪活动。海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文物部门严厉查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违法文物商业经营行为。文物部门要严厉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开采、挖掘等活动,擅自对文物进行修缮,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等违法行为。发生重大盗窃和违法案件的,多次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案件的,隐瞒不报文物被盗和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一)明确监管机构,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加强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使之与文物资源大市地位相匹配、与艰巨繁重保护管理任务相适应。理顺市文物部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考虑文物安全监管需要,加强本级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文保所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没有设立文保所的,要明确文物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保障足够的安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执法工作。有文物分布的乡(镇)和街道,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要承担文物安全责任,明确文物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
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资源丰富集中的区域,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在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跨行政区域边界的长城等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建立跨区域联合协作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监管,做到管理无缝隙、安全无死角、责任无空档。
(二)广泛动员宣传,引导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引导全社会增强文化自信,增强保护文物意识和自觉性。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当地县(市、区)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的保安公司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巡查看护。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已经成立文物保护志愿者组织的地方,要加强引导培训,充分发挥文物安全监管作用。探索建立文物认领、认养保护制度,引导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认领、认养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文物违法犯罪举报平台,公开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激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人员积极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同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推进平安工程,筑牢安全屏障
(一)推进安全防护工程,逐步实现重点文物单位全覆盖。完善提升既有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加快建设新的安全防护设施。文物资源密集的县(市、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短缺、监管力量薄弱地方,要对现有的安全防护控制室进行整合,设置综合控制平台,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集中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保障。
(二)创新监管手段方式,实现网上远程监管监控。逐步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网络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监控。文物资源较多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本级、本单位的安全监管网络平台,实现远程监管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市公安部门要建立全市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文物犯罪信息。
五、坚持督查问责结合,促进安全工作落实
(一)大力开展督查活动,解决突出安全违法问题。市文物部门加大对县(市、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每年对各县(市、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文物安全督查,挂牌督办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
(二)建立完善问责机制,做到失职失责必究。建立和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要严格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的,隐瞒不报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的,发生文物违法案件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制度,制定案件移交办法,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依法移送司法机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