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
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
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落实省“三深化三提升”活动要求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革命”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我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登记管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人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机构驻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登记流程中,属地县级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函件,登记和备案完成后直接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举办人应依法向机构驻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机构驻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连锁机构登记与备案。我市行政辖区内,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经营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各类养老机构增设的服务网点、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管理。
登记与备案信息管理。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衔接本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登记信息向本级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推送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名称和业务范围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实时共享通道,确保登记管理和备案管理不脱节;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备案信息向本级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推送管理工作,建立部门间协同管理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备案管理和相关业务部门监管不脱节。
(三)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按照深化“放管服”要求,制定我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属地管理、行业牵头、专业监管为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和驻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对养老机构定期组织联查联检,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应急预案处理机制。
行业牵头。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巡查、落实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养老机构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专业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专业领域发挥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责,按规定查处、纠正养老机构的违法违规事项,并向行业牵头部门进行通报。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二、完善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在我市现有的养老服务业推进政策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下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鼓励养老服务业发展,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3、养老用地可以参照社会福利用地(一级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进行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价。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土地用途不得改变。
4、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以上内容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支持政策
1、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2、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3、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4、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5、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6、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以上内容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资金补贴和税费减免支持政策
1、逐步取消市级财政对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提升备案后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标准;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可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3、参照本地区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小微型社区照护中心等场所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培训教育经费支持;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4、支持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5、整合财政可支配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探索建立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产业引导基金,对养老服务项目进行融资支持。
6、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以上内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配套调整,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工作流程,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市政府办印发的《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石政办函〔2018〕178号),对本通知明确的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的支持政策内容进行细化和部门衔接,需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方案的应在本通知印发30天内出台,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