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
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2020年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屇二、三、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对标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围绕全省、市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我市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设美丽石家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以下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计划项目:市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2件)
1.《石家庄市西柏坡旅游区管理条例》(平山县政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起草,8月一审)
2.《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10月一审)
预备项目(2件)
1.《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修订)(市水利局起草)
2.《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市公安局起草)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7件)
一类项目:需要年内制定或者修订的项目(2件)
1.《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行政审批局起草)
2.《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起草)
二类项目:积极推进,适时提请审议的项目(3件)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规定》(修订)(市司法局起草)
2.《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
3.《石家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市商务局起草)
三类项目:调研项目2件
1.《石家庄市驾培行业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起草)
2.《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
三、落实立法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各有关起草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完成时限,保障立法经费,履行法定程序,及时提交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可以视情提前介入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市司法局要加大协调力度,争取达成共识;提交的送审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查机关可以暂缓审查或者要求重新起草;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立法项目需要做调整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提交书面意见,经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立法事项要依法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办法,充分征求行业协会、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广泛性、有效性、针对性;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是坚持立、改、废并举。在推进立法项目的同时,分期分批对机构改革、上位法修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密切关注“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证明事项清理、公平竞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媒生物防控等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提出清理建议,并提请制定机关启动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