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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20〕8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2日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中国(石家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形成外贸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石家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为跨境电商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支持各类服务供应商为跨境电商提供通关、物流、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支持税务、咨询、财会、人力资源等专业机构为跨境电商提供专项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并享受外贸扶持政策。
        二、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创新发展。对在公共平台建设、通关申报、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快递物流、电商诚信和统计监测等方面获得国家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建设石家庄跨境电商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完善通关、支付、税务、物流、外汇等功能,提升政府监管服务能力。对石家庄跨境电商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支持。
        四、重点支持建设1-2家市级重点跨境电商示范产业园区。推动县(市、区)政府出台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专项政策,在资金、场地、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50家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园区,经主管部门认定评级后,依据园区等级,按实际租金的20%-50%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园区年累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0.3%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建或购买经营场地的,可参照此条政策享受奖励。
        六、加快引进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年线上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加快引进知名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B2B和B2C平台、第三方服务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进出口企业超过50家以上,年线上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B2B和B2C平台、第三方服务企业),给予交易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年线上B2C零售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线上B2B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对我市企业设立的公共海外仓,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省内跨境电商企业超过10家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租赁费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建或购买公共海外仓经营场地的,可参照此条政策享受奖励。
        十、支持开设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专营店。对在我市开设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专营店,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申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对在我市建设运营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给予软件及设备购置费、运营费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支持开通海关监管车辆运输专线。对在本地报关的跨境电商货物,本地不能满足货物出入境运输需求,通过海关监管车辆(即:卡班)运输到周边城市的,给予卡班专线每趟2000元的奖励,单条卡班专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对从本地报关出口,跨境电商快递包裹(含邮政小包)年发货量达到12万件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国际物流费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承运跨境电商货物国内物流运输段,从本地报关出口,快递包裹(含邮政小包)年单量达到10万单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国内物流费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开展跨境电商融资。对获得融资或银行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五、支持引进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鼓励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落户我市,对在我市设立支付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引进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鼓励取得境外结汇牌照的金融机构落户我市,对在我市设立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结售汇业务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吸引“双一流”高校优秀毕业生、高级职业经理人、创新人才或团队等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来石就业创业。对符合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B卡)申请资格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落户、住房保障、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八、支持院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鼓励在石各类大专院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对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本科专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专科专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自主开展人才培训。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针对入驻企业自行开展的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训,年培训人数达到200人次以上,经审核后,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500元/人次的奖励,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营造浓厚发展氛围。鼓励引导国内外知名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平台、行业服务机构在石家庄举办在全国或京津冀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跨境电商公共活动,对活动主办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一、加强产业研究和数据监测。鼓励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研究机构提供研究咨询服务。探索联合第三方成立石家庄市跨境电商研究院或发展研究中心,配合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开展跨境电商数据监测;鼓励开展第三方行业监测分析,定期为政府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决策方式。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同一事项,不享受市级财政重复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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