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四五”新增市级专项
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四五”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十四五”新增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治站位。“十四五”市级专项规划是市级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增市级专项规划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国家发展规划为遵循,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总体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理顺规划关系,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加强协调衔接,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严格评估考核,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升规划质量。新增市级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以市“十四五”发展规划为统领、市空间规划为基础,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提出我市各专项领域发展目标、工作思路、重点任务,提高专项规划的全局性、前瞻性、引领性;创新规划理念和手段,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提高规划编制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科学规划目标指标,确保规划可操作、可检查、易评估。
三、规范编制程序。新增市级专项规划要经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级专项规划要与市“十四五”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同步,与“十四五”总体规划同期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在“十四五”总体规划发布后1年内印发实施,需衔接省上位规划的,在省相关规划出台后3个月内印发实施。
四、加强规划衔接。各专项规划的牵头编制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上位规划及本级同位规划的编制部门进行衔接。在规划草案形成后、报审前30个工作日,应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沟通衔接,特别是在一致性内容、约束性指标、政策制度、任务举措等方面,要与上级规划及市“十四五”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部门印发的市级专项规划批准印发后,须将正式文本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