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地市合并时,原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口合并,归口市委宣传部,为副县级规格。为了加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和指导作用,1996年7月,根据省领导建议,将石家庄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省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吸收省直单位、驻石部队等有关部门参加,有效地增强了齐抓共管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功能。1997年以来,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省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又更名为河北省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和编制不断加强。为强化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省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担任,市长任第一副主任,主管副书记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主管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为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至2005年,机构一直为正县级机构,编制为11人。为指导工作,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议事制度。2000年4月,又制定了《石家庄市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共4章19款,对工作内容、制度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