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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1 11:30
        发布时间:2022-07-11 11:30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视情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自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由实际缴费数额40%提高至60%,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三、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地
        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财力状况差的县(区)倾斜,增强相关县(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深入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发展特色产业项目,提升产业就业支撑能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五、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强化城乡低保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机制,严格按照省确定的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指导比例及时调整提高政策保障标准。〔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六、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
        市县两级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七、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
        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八、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提供的数据,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县(市、区)要简化工作流程,在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九、加强市场监测监管
        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渠道、购进、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实行应急监测报告,重点监测市场异常波动情况,防止出现空档、断档、脱销等现象。加强市场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处置舆情;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抓好生产流通
        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机收和“三夏”生产,确保夏粮颗粒归仓、夏播面积只增不减。落实上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资金政策,确保完成10.7万亩种植任务。稳定蔬菜、肉类等“菜篮子”农产品生产。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农产品物流畅通,确保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要做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督促指导县(市、区)发挥应急保供队伍作用,采取商超与社区(居民小区)对接集中配送、线上下单线下配送、蔬菜直通车直送、无接触配送等多种方式,便利社区居民多样化基本生活需求。在封闭管理期间,结合居民小区实际,设立小区临时基本生活用品投放点,满足群众需求。〔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一、加强储备调节
        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范安全事故。严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巡查;抓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扎实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严厉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等环节违法行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实施全链条无缝监管。〔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政策解读
        石家庄市保基本民生的十二条政策措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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