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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28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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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网址:www.shidz.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领取。

          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分类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管委会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管委会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参见《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

          (1)管委会领导活动。包括管委会领导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管委会暨管委会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石高工、石高工办、石高管字、石高管办等公文。

          (3)管委会应急管理。包括“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管委会工作报告。

          (5)管委会领导分工、机构职责。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2.主动公开形式

          (1)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www.shidz.gov.cn)是石家庄高新区门户网站,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公开查阅场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众可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等信息。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51号管委会北院

          高新区档案室地址: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51号管委会北院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下午14:00-18:00)

          管委会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

          管委会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管委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管委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高新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51号管委会北院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下午14:00-16:00)

          联系电话:0311-68021612

          传真号码:0311-85376060

          邮政编码:050035

          电子邮箱:spjzwzx@163.com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spjzwzx@163.com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管委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文件制作部门给出的答复意见进行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加盖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专用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构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⑤受理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⑦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⑧需延期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管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包括管委会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管委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管委会向国家、省级机关或其他地市政府的行文。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05-28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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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网址:www.shidz.gov.cn)上查阅《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领取。

          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分类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管委会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管委会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参见《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目录》)

          (1)管委会领导活动。包括管委会领导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管委会暨管委会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石高工、石高工办、石高管字、石高管办等公文。

          (3)管委会应急管理。包括“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管委会工作报告。

          (5)管委会领导分工、机构职责。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2.主动公开形式

          (1)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www.shidz.gov.cn)是石家庄高新区门户网站,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公开查阅场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众可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室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等信息。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51号管委会北院

          高新区档案室地址: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51号管委会北院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下午14:00-18:00)

          管委会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

          管委会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管委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管委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高新区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51号管委会北院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下午14:00-16:00)

          联系电话:0311-68021612

          传真号码:0311-85376060

          邮政编码:050035

          电子邮箱:spjzwzx@163.com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spjzwzx@163.com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管委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文件制作部门给出的答复意见进行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加盖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专用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构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⑤受理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⑦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⑧需延期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管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包括管委会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管委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管委会向国家、省级机关或其他地市政府的行文。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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