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区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
2.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鹿政、鹿政函、鹿政办、鹿政办函等公文。
3.区政府应急管理。
4.区政府工作报告。
5.区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
(二)主动公开形式
1.鹿泉区政府网站。鹿泉区政府网站(www.sjzlq.gov.cn)是鹿泉区政府官方网站,区政府办公室在该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鹿泉区档案馆。鹿泉区档案馆设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公众可到区档案馆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地址:区宣传文化中心三楼
(三)主动公开期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机构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2105512;传真:0311-82012558
邮政编码:050200;邮箱:lqqzwgkb@163.com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鹿泉区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3.通过政府网站在线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0.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