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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35号
当事人: 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1319820641K
住所(住址): 石家庄高新区仓盛路518号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檀立强
2022年7月28日,收到邯郸市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邯山市监案移〔2022〕26032号),内容涉及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规出具检测报告。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委托生产的“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的标签项目进行检测。于2022年6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GS(2022)WT02510),“检测项目:标签”的单项判定为“符合”。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德邦快递向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寄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GS(2022)WT02510)原件一份,同时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电子版检测报告。同日,收到邯郸市邯山区市场监管局来电,告知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GS(2022)WT02510)存在不实内容。后经当事人复核,发现该报告确有不实内容,随即通知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拒收寄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GS(2022)WT02510)原件,并上报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启动报告作废程序。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收回《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GS(2022)WT02510)原件后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样品检验任务单、标签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GS(2022)WT02510)及被检测产品标签彩色打印件、检测报告作废申请、作废检验报告登记表、检测报告作废声明、报告作废原因、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2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2〕043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