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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民建议字〔2022〕第30号
吴战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应在已有的扶持政策的落实上给予真正的到位支持,以提高养老机构开办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让其在服务质量上有所提高”和“制定区域内新的政策,以鼓励全社会尽可能多地开办养老机构”。
为了提高社会资本开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2022年1月,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民政〔2022〕3号)。一是建立了床位运营补贴和养老机构等级、服务质量挂钩机制。对达到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每月床位运营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10%、15%,鼓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二是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市级财政统筹省级补贴资金,对全市按实际运营床位投保床位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按照每个床位80元的标准进行保费补贴。三是健全完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对与市域范围内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之后、直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的一线在岗养老护理员,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均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获得养老护理员初级或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同等职业能力水平证书的,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岗位补贴,获得高级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同等职业能力水平证书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二、关于“政府考虑在新建的住宅小区的公建设施中明确要求配套用于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对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回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规划意见时,均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建设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议,并要求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关于“社会上的企业闲置房屋、学校富余房屋以及可改建成养老机构的各类房屋,进行调查、整理后定向使用”。根据《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我局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1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处置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将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闲置资源改造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列入适用范围,为其办理消防手续提供了有力支持。
以上是对您建议的答复,您提的建议非常好,在此表示感谢!欢迎您继续为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