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纯施。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行情。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科。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负责推进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三)待遇保障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制定慢性病、特殊病等病种和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村、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拟订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釆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六)基金监管科。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联系方式: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值班电话(传真):86687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