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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6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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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一、拟定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组织拟定部分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政策。
        五、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和省、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扬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
        2.政策法规科
        对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负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扬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解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4.规划财务科
        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管理退役军人事业资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5.移交安置科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等人员的档案接收、审查、移交;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中、省直驻石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现役军人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6.就业创业科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7.军休服务管理科
        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检查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工作。
        8.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工作;承担全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
        负责全市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负责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制度并指导实施,承担拟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
        9.双拥工作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做好地方支持军队、部队支持地方建设。承担石家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11.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
         
        其他机构:
        中共石家庄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
        承担中共石家庄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联系电话:0311-866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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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1-08-06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    打印
        主要职责:
        一、拟定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组织拟定部分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政策。
        五、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国和省、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扬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
        2.政策法规科
        对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退役军人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负责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扬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企业中军队转业干部解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4.规划财务科
        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管理退役军人事业资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5.移交安置科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符合条件消防员等人员的档案接收、审查、移交;会同组织、机构编制部门,拟订中、省直驻石单位和市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负责符合条件现役军人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6.就业创业科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7.军休服务管理科
        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作,负责拟订安置经费分配方案,规划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检查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工作。
        8.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工作;承担全市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发、更换工作。
        负责全市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负责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制度并指导实施,承担拟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
        9.双拥工作科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做好地方支持军队、部队支持地方建设。承担石家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11.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
         
        其他机构:
        中共石家庄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
        承担中共石家庄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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