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中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126)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关于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中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实施方案》共分三个部分: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开展信用核查工作、保障措施。
1.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主要叙述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分领域分类型明确了应当实施信用承诺的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如何具体组织实施信用承诺的签署和公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承诺履约情况强化监管以及信用修复渠道等内容。
2. 全面开展信用核查工作。明确了实施信用核查的领域和范围,详细阐述了信用核查的渠道和途径以及信用核查异议信息处理方法等内容。
3.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确保依托大数据平台,形成信用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力。二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企业主动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注册信用信息,作为提供信用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强化保障,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化建设和公共信用服务。
此外,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发展,以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支撑的信用监管体系日臻完善,以纸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为基础的传统监管手段已经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