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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20〕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中全面实施
        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中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企业社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40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中全面实施
        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2019〕—126),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事前诚信教育、信用承诺签署、信用承诺公示、承诺履约记录、承诺违约公示、承诺违约信用修复的闭环监管机制,对于创新监管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履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应当实施信用承诺的领域和范围
        应当实施信用承诺的领域和范围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本市各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其中:
        主动型信用承诺使用范围: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接受准入前诚信教育、接受日常监管、参与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主动自愿向行政机关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使用范围: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办理审批承诺制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向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监管辅助型信用承诺使用范围: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不动产登记、资质审核、个税申报、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申报、各类考试考核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以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时,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失信问题高发、易发情况,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对填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作出公开承诺,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使用范围: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信用承诺;公务员和行政执法及行政服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律师、会计、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人员,以及教育、旅游、科研、统计、税务、医疗卫生、新闻媒体、家政服务、专利服务、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根据职业特点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使用范围:信用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二)信用承诺的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在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时,引导其阅读相关政策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按照不同类型信用承诺要求,组织或指导市场主体和个人签署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和个人通过“信用石家庄”微信公众平台自助申报渠道或行政机关收集后统一上传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三)信用承诺的监管
        对未履行承诺或以欺骗方式取得相关许可、登记、资格资质、中标资格、政策扶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相应惩戒。在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承诺履约记录,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未履行信用承诺的信息,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归集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被作为重点审查对象,且不适用于告知承诺制等审批便利化服务。
        (四)承诺违约信用修复
        分领域分类型制定信用承诺实施细则,明确承诺违约信息公示期、信用修复渠道等措施,在公示期内且达到最短公示期的未履行信用承诺主体,可以通过主动履约的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修复的信用信息应当归集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停止公示。
        二、全面开展信用核查工作
        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和网站,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中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记录或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开展信用核查。
        (一)实施信用核查的领域和范围
        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公共资源交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核认定、评优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方面,应当将有关主体信用情况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
        鼓励和支持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核查相关主体信用状况。
        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需要核查行政相对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应当使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服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二)信用核查的渠道和途径
        1.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应当通过相关业务办理系统与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联合奖惩系统进行对接,自动查询、比对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信息,匹配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反馈信用联合奖惩案例。
        2.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市场主体和个人查询本单位(本人)社会信用状况,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线下服务大厅人工窗口或自助查询一体机查询并打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批量查询市场主体和个人社会信用情况的,可以由申请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出具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3.相关网站查询。行政主管部门、市场主体查询行政相对人或本单位社会信用状况,可以通过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端、“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北)”“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各行业监管部门网站查询。需要保留相关查询材料的,可以采用信用承诺+网站查询情况截屏的形式存证,其中信用承诺书应当上传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公示,信用承诺可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信用核查异议信息处理
        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信息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在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办理环节或相关部门信用核查实施环节,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黑名单修复证明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后补无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据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目录,全量归集公共信用信息,重点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信用“红黑名单”、分级分类监管等级评定、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拖欠公用事业费等信息归集共享,确保依托大数据平台形成信用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力。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黑名单”、拖欠公用事业费等负面信息的信用修复信息归集时效,依法保障各类社会信用主体权益。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诚信创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注册资质证照、生产活动、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生成信用查询报告、提供信用服务的重要依据。鼓励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较低的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企业,以及变化快、信息少的中小企业主动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注册信用信息,不断完善信用记录,提高评价等次,改善信用状况。
        (三)加强信用信息化建设和公共信用服务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经费保障,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化建设完善升级,提升公共信用服务质量。强化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枢纽作用,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围绕行政管理和服务、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金融信贷等方面,持续优化公共信用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
        政策解读
        《关于在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中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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